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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課規則

通識涵養課程修課注意事項

(一) 修習規定:

通識涵養課程共分六大學群

(生命與生態環境、宗教與哲學思維、數理與科學技術、

社會與公共秩序、文學與美感經驗、臺灣與世界文化),應修得 18 學分,

於各學群一、二年級所開設之通識涵養課程各應修得一門,

共應修得 12 學分,
超過 12 學分,則不予列計通識學分

另六學分可在各學群三、四年級開設之通識涵養課程自由修得。

 

(二) 部分授課教師將「學生開學第一、二週出席率」

視為該門課評分之重要依據,

請選課同學開課當週務必到課,

有關詳盡規定請上網查詢各師課綱大綱。

 

(三) 重複修習相同科目名稱,不列計學分。
 

(四) 各學系不採計通識涵養學分之課程,

請詳見通識教育中心網頁公告之

「各學系不採計通識涵養學分之課程一覽表」。

(公告網址:https://gec.pu.edu.tw/p/404-1051-19481.php?Lang=zh-tw

(五) 通識涵養課程各班修課人數已依教室容量完全開放,

並無保留特殊加選空間,務請同學把握線上選課機會選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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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9學年度以前通識涵養課程    (109學年度前的通識涵養課程)

 

人文暨社會科學院

學群

生態系

中文系

台文系

法律系

大傳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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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學與美感經驗

◆影像語言與美感
◆影像美學與觀點

宗教與哲學思維

◆環境倫理學

社會與公共秩序

◆生活與法律-民事篇
◆生活與法律刑事篇
◆智慧財產權概論

◆媒體、文化與社會

◆性別關係

台灣與世界文化

生命與生態環境

數理與科學技術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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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教與哲學思維

社會與公共秩序

台灣與世界文化

生命與生態環境

數理與科學技術

◆生活化學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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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學與美感經驗

宗教與哲學思維

社會與公共秩序

◆樂在管理

◆樂在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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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生活與法律-民事篇

◆生活與法律民事篇
◆社會責任與職場倫理
◆樂在管理
◆經濟與社會生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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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命與生態環境

數理與科學技術

◆數學統計與生活

◆數學統計與生活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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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西班牙傳統與人文

生命與生態環境

數理與科學技術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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